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台湾  移送执行之程序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移送执行之程序

答え
问:
公司欠税,监察人应否负赔偿之责?
答:
监察人无须负赔偿之责,因公司之缴税,依公司法第218条、219条规定,并非监察人执行职务之范围,故公司之欠税尚难适用同法第226条由监察人负赔偿之责。

问:
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应加计之利息应自何时起算,适用利率为何?
答:
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该项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就补缴之应纳税捐,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问:
什么是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
答:
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2项第1款规定,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所称「应纳税额」系指本税而言,并不包括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加计之利息。是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系指缴纳本税三分之一。

问:
纳税义务人以不动产先后抵缴不同税款,于未核准前,得否将其欠缴税费移送执行?
答: 纳税义务人申请以土地或房屋抵缴遗产税或赠与税,同时抵缴其他税费之案件,该经申请同时抵缴之欠税费,于未获核准抵缴前,除有将届征收期限之虞,应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并请其推迟执行外,其既经申请同时抵缴,自宜循「税捐稽征机关处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缴遗产税或赠与税同时抵缴其他税费联系作业要点」规定之抵缴程序办理;惟如嗣后未经核准同时抵缴者,应依一般移转案件之查欠作业程序办理。至于新增之欠税费,应可比照前述规定办理。
各地区国税局接获遗产税及赠与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土地或房屋抵缴遗产税或赠与税,并同时抵缴其他税费之案件,倘经查明该抵缴之土地或房屋尚不足清偿税捐处原通知及新增之税费者,仅就足额清偿部分核准其同时抵缴;该未同时抵缴之其他税费,于函复纳税义务人时,应副知该管税捐处依一般移转案件之查欠作业程序办理。

问:
纳税人违法于裁处确定后死亡者可否就遗产移送执行?
答: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于裁处罚款确定后死亡者,税捐稽征机关不就继承人之固有财产移送执行,惟仍依行政执行法第15条规定,就其遗产移送执行。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