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台工作
问: |
雇主聘雇之外国专业人员因聘雇期间届满且不再续聘,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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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雇主应于聘雇期间届满时,安排该等外国人办理离境手续,毋须再向劳动部办理解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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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外国人受聘雇来台工作,有关学历及工作经验之规定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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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专业人士来台工作,依国别、申请行业类别于学经历及工作经验有不同设限,通案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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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受聘的外国人其经历及工作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是否须特别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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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上开文件复印件为外国文件者,劳动部得视需要,要求其文件经台湾驻外单位之认证,申请人于文件加注「与正本相符」之文字,并加盖单位及负责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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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外国专业人员在台工作期间是否可以另兼他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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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3条规定,雇主聘雇之外国人于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若受聘雇于2个雇主以上者,应由个别之雇主提出申请,因此若外国人在台工作期间要另兼他职,必须要由欲兼职之新雇主提出申请后,始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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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外国法人因承揽、买卖及技术合作,须指派外国人来台从事履约工作,其规定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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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工作期间在30日以下者免申请;工作期间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于入境后30日内提出申请,且外国人资格不受限制;工作期间为90日以上者,外国人资格比照一般专门性技术性人员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