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解散清算: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6、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符合解散清算條件時,應當自行提交解散清算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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