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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之二:中國股權激勵的類型及稅務要點-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之二:中國股權激勵的類型及稅務要點-上市公司

中國股權激勵的稅收立法主要針對於(1)個人所得稅,規範受激勵對象的個稅繳納問題;(2)企業所得稅,規範企業在股權激勵後,其相應的支出如何予以稅前扣除。

自上一篇文章《股權激勵之一:中國股權激勵政策目前的稅收征管要點》後,本文將就有關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類型及所針對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要點詳述一二。

目前,中國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權激勵的類型主要包括:(1)股票期權;(2)股票增值權;(3)限制性股票;(4)股權獎勵。

一、  股票期權

  1. 定義: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2. 個稅處理

    (1)
    授予日
    員工在授予日取得股票期權一般無需交稅。

    (2)
    行權日
    員工在行權時,按照從企業取得該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與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取得股票後的股息分紅
    員工基於行權取得的股票與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一樣,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依法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
    轉讓股票
    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如果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則應以股票期權的轉讓淨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  股票增值權

  1. 定義: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2. 個稅處理

    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三、  限制性股票

  1. 定義: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2. 個稅處理

    首先,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其次,
    (1)
    授予日
    員工在授予日取得限制性股票無需交稅。
    (2)
    解禁日
    可直接依據下列公式予以計算應稅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3)
    取得股票後的股息分紅及轉讓股票,同上述「一、股票期權」。

四、  股權獎勵

  1. 即是上市公司無條件授予員工一定數量的股票。

  2. 個稅處理

    (1)
    授予日
    員工在授予日所獲得的股權獎勵,其實質即為企業以股票形式所發放的工資薪酬,因此,應納稅所得額 = 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股票數量

    (2)
    取得股票後的股息分紅及轉讓股票,同上述「一、股票期權」

綜述:
  1. 在上述的股權激勵計劃中,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授予,實則均是企業給予員工的一種變相的薪酬發放,因此均將納入至員工工資薪酬的稅目,並對照綜合所得的對應稅率予以計算。只是基於股權激勵的部分,無需納入個人的年度綜合所得予以統一計算,而這也是與日常理解的工資薪酬予以區別的地方;
  2. 此外,由上市公司所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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