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3
問: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應如何處罰? |
答: |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
問: |
本公司想暫停營業,但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經查獲會如何處罰? |
答: |
除公司已向公司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並視為已向稽徵機關核備外,如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 ,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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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查獲會如何處罰? |
答: |
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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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原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近經核定使用發票,但一直沒去辦,是不是要罰? |
答: |
要處罰,經核定使用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使用得按次處罰,並得予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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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朋友承包水電工程借我的統一發票去開,被查獲,會怎樣處罰? |
答: |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再被查獲將按次處罰,且可能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並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