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間的互轉
問: |
截止目前,有幾次“轉小”的規定? |
答: |
第一次在政策上允許“轉小”是由《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所規定,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且針對非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第二次於2019年1月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政策的公告 》所規定,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且針對所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第三次即於2020年4月23日所發布的第9號公告,執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問: |
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是指什麽? |
答: |
即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
問: |
“轉小”的條件是什麽? |
答: |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
問: |
“轉小”的其他事宜如何規定? |
答: |
“轉小”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2018年1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
問: |
“轉小”的政策何時開始執行? |
答: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