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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五)

答案
問:
新合夥人如何入夥合夥企業?
答: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問: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有什麽區別?
答: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問:
合夥人如何從合夥企業退夥?
答: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問: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如何退夥?
答: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問:
合夥企業能否將合夥人除名?
答: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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