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及減資
問: |
請問減資可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嗎? |
答: |
不可,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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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辦理增資、減資後,如有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該如何處理?若置之不理,會有罰款嗎? |
答: |
董事應立即宣告破產,若置之不理,代表公司之董事會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問: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1,000,000元,但增資基準日後認股金額僅990,000元,應如何處理? |
答: |
公司應再召開董事會決議確認最後發行新股金額及增資基準日後,始得委托會計師進行資本查核簽證。 |
問: |
公司申請先減資、後增資可否並案辦理變更登記?送件天數如何計算? |
答: |
申請期限應從減資基準日及分別起算15日內辦理,以免受罰,若減資、增資基準日未超過15日者,得並案申請。 |
問: |
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可否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 |
答: |
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惟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且應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