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及變更
問: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副董事長,是否有人數上的限制? |
答: |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副董事長一人,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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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外籍人士當董監事嗎? |
答: |
可以,惟監察人需至少一人在臺灣有住所。 |
問: |
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持股證明方式說明? |
答: |
股東之持股證明得以:(一)股務單位開立、(二)自行提示證券存折或(三)集保公司所產制的余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 |
問: |
公司發行新股如無員工需要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嗎? |
答: |
不需要,公司發行新股如無員工無須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 |
問: |
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是否可以公司之名義擔任他公司董事職務? |
答: |
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未廢止此狀況下可擔任他公司董事。若為確定已廢止,則不可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