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臺灣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及變更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及變更

答案
問: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副董事長,是否有人數上的限制?
答: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副董事長一人,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外籍人士當董監事嗎?
答:
可以,惟監察人需至少一人在臺灣有住所。

問:
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持股證明方式說明?
答:
股東之持股證明得以:(一)股務單位開立、(二)自行提示證券存折或(三)集保公司所產制的余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

問:
公司發行新股如無員工需要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嗎?
答: 不需要,公司發行新股如無員工無須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

問:
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是否可以公司之名義擔任他公司董事職務?
答: 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未廢止此狀況下可擔任他公司董事。若為確定已廢止,則不可擔任。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