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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简介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简介


凡经常居住境内之台湾公民,应就其在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徵遗产税及赠与税。经常居住境外之台湾公民,及外国国民,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徵遗产税及赠与税。前述所称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係指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者;或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逾365天者。

  1. 遗产税

    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依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之价值,係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财产时价为计算基准。被继承人之免税额1,200万元,如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境内之台湾公民,尚有相关扣除额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另被继承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如符合「华侨回国投资其审定之投资额课徵遗产税优待办法」之规定,于遗产中经审定之投资额部分,得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之价值,扣除半数,免徵遗产税。

    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其遗产总额,减除各项扣除额及免税额后之遗产淨额,课徵10%、15%、20%。

    公式:(遗产总额-免税额1,200万元-扣除额)×税率%=应纳税额

    继承发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后至106年5月11日(含),适用单一税率10﹪;继承发生日(死亡日)在106年5月12日以后,适用如下:

    遗产淨额(新台币元)

    税率(%)

    累进差额(新台币元)

    50,000,000以下

    10

    0

    50,000,001-100,000,000

    15

    2,500,000

    100,000,001以上

    20

    7,50,0000


  2. 赠与税

    原则上,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赠与财产之价值,係以赠与人赠与时之财产市场价格为计算基准。每位赠与人每年之免税额为新台币220万元。此外,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机关、公有事业机构、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徵赠与税。

    赠与税按赠与人每年赠与总额,减除扣除额及法定之免税额后之赠与淨额,课徵10%、15%、20%。速算公式如下:

    公式:(赠与总额-免税额220万元-扣除额)×税率%

    赠与日在2017年5月12日(含)以后,适用如下:

    赠与淨额(新台币元)

    税率(%)

    累进差额(新台币元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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