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聽說在支付雇用保險的基本補助前有一段等待期間,如果因為破產或被解僱導致失業,可以立即領取基本補助嗎? 從補助對象提交離職票及辦理求職申請之日起7天,是基本補助的等待期間,不向補助對象支付基本補助。等待期間不論離職理由,適用於所有支付基本補助的情況。 補助對象如不適用支付限制,則理論上等待期間後便可收到基本補助。現實中,補助對象通常在提交離職票及辦理求職申請之日起約1個月後,才正式收到基本補助。 |
二、 |
如離職者與前僱主對離職理由的主張有較大出入,應該如何處理? 由於離職理由對失業認定及其它手續具有較大影響,因此離職理由通常是僱主與離職者之間容易引起爭論的點。尤其在離職者因受到僱主剝削而離職時,離職者與僱主對於離職理由的主張差別非常之大。 出現上述情況之時,僱主與離職者應分別準備可以支持自身主張的論據資料,提交至管轄離職者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公共職業安定所將進行事實關係確認,而並非根據僱主一方的主張判斷。 |
三、 |
離職一段時間後,離職者仍可以要求前僱主交付離職票嗎? 一般而言,勞動者在離職後短時間內,便能收到由公共職業安定所發出的、經前僱主轉交之離職票。 但是,如離職時勞動者暫無再就業計劃、或因為需要結婚、照顧家屬等理由,未向僱主要求交付離職票時,僱主便不會交付離職票。日後,失業者希望領取雇用保險補助,重新就業,可以要求前僱主交付離職票,此時僱主仍有義務離職票予該失業者。 如僱主拒絕失業者的要求,失業者可以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尋求幫助。 |
四、 |
在指定的失業認定日,因急病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時,應該怎麼辦? 原則上,雇用保險的補助對象應在指定的失業認定日,親自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失業認定。但是,補助對象如因下列原因無法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則可以在規定的失業認定日後,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共職業安定所補辦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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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因為分娩、照護親屬、患病等原因離職時,可以領取雇用保險補助嗎? 失業者僅在離職日次日起滿1年內可以領取雇用保險基本補助,該期間被稱為「領取期間」,領取期間內實際領取補助的天數為規定支付天數。在領取期間內,如補助對象因患病、負傷、妊娠、分娩、育兒、照護親屬等持續30天以上無法就業,則領取期間延長至1年加上補助對象無法就業的合計天數,最長3年。 延長手續需要補助對象在恢復可就業狀態後的次日儘早提交申請,具體申請方法請諮詢管轄的公共職業安定所。 |
六、 |
從公司離職後創業的情況,應該如何計算雇用保險的領取期間? 從2022年7月1日起,失業者在離職後實施創業、專心籌備創業、專心做創業準備工作的期間,不算入該失業者雇用保險的領取期間。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者應在實施工作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申請。如失業者曾申請再就業津貼但未獲批,則即使超過2個月的申請期限,仍可以作為特例提交申請。 |
七、 |
雖然預定滿退休年齡後離職,但打算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提高自身水平以挑戰新工作,這種情況之下,可以領取雇用保險基本補助嗎? 60歲以上滿退休年齡而退休之人士,可以在離職次日起2個月內申報不希望就業的期間,最多1年。申請獲批後,基本補助的領取期間延長至1年加上不希望就業期間的合計期間。 |
八、 |
要離開日本工作了,至今為止在日本公司支付了雇用保險費,離職後可以在日本享受失業等補助嗎? 如勞動者前往海外工作,則分成4類情況討論。無論屬於何種情況,只要勞動者從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處離職,均可以享受失業等補助,但補助的領取條件略有不同。 第1類情況為勞動者出差前往海外工作。該情況下,勞動者與日本僱主之間的雇用關係無變更,勞動者仍具備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第2類情況為勞動者受僱於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並在該僱主日本國外的分店工作。該情況與第1類情況類似,雇用關係無變更。 第3類情況為勞動者受僱於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並按照該僱主的命令,在一定期間內與海外的僱主構建雇用關係。該情況下,勞動者雖然與海外僱主之間形成了雇用關係,但仍與日本僱主之間存在雇用關係,因此仍具備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第4類情況為勞動者受僱於海外僱主,不再受僱於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僱主。該情況下,勞動者失去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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