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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核实永久性居民(HKPR) 申请程序及费用

香港-核实永久性居民(HKPR) 申请程序及费用

任何人士成为香港居民通常居住满七年,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可享有香港特区政府的居留权。在提交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申请人需确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因此需要进行资格核实,来确认申请资格是否达到申请永久性居民的标准。惟虽注意,申请人需要身在香港,才可以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的申请。

一、  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费用

本事务所代办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服务费为每名主申请人港币7,500元及每名随行家属港币2,500元(适用于同一家庭同时提交申请)。如有团体申请需求,请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联系报价。

具体而言,本所的服务如下︰

  1. 就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事宜提供意见;
  2. 协助客户准备所需文件;
  3. 审阅申请人及聘用公司所提供之申请文件;
  4. 准备委托书及申请表格;
  5. 提交申请文件予香港入境处;
  6. 于香港入境处就申请进行沟通;
  7. 定期向申请人汇报申请程度;
  8. 支付签证申请费及领取证件;
  9. 将香港身份证明书(CI)交予客户;及
  10. 协助办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注︰

  1. 上述报价包含政府费用;
  2. 上述报价不含文件快递费、翻译费等费用。

二、  申请资格

中国内地公民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后在香港出生;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通常在香港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
  3.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其父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在香港境外出生的中国籍人士,而该人士在该人士出生时为第一类或第二类中国公民。

符合中国内地公民第三类申请资格之人士需持有以下文件,以确立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后,方可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

  1. 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
  2. 持有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
  3. 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非中国籍人士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并以香港作为通常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连续七年的通常居留期必须紧接在申请人向入境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之前;
    • 申请人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申请人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申请人已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相关资料可包括申请人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申请人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开销,以及申请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 请注意,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2.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非中国籍公民第一项类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申请人在年满 21 岁时,就不再属于此类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过,申请人可以向入境处申请非中国籍公民第一项类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3. 不属于上述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

    • 申请人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 申请人必须作出声明,表示申请人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 如果申请人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 任何21岁以下的申请人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则申请人即被视为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申请人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
    • 申请人须注意,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申请人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非中国籍公民第一项类别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注︰入境事务处可能会不时更改上述资格标准,恕不另行通知。详情请与启源的专业移民顾问咨询。

三、  付款时间及办法

本所接受支票、现金、银行转账、汇款及PAYPAL。如以PYAPAL支付,需额外支付5%的手续费。启源会于收到您的委托确认后,开具所委托服务的费用账单并把账单连同汇款银行资料及付款指引电邮给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鉴于服务性质,本所要求预先全额收取服务费。除非特殊情况,一旦开始提供服务,费用一般不会获得退还。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团公司开发中国大陆或者台湾之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本事务所会额外收取根据当地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四、  申请所需时间


通常而言,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交完整文件档案后,申请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流程大约需时8-12周。入境处会审核所交文件的有效期限,并有机会要求补交额外资料。在此情况之下,申请流程需时将会延长。

当申请获得批准后,香港入境处会发出香港身份证明书(CI),以供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用。


五、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以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

  1. 显示申请人目前在港逗留条件的旅行证件及曾经持有的旅行证件副本
  2. 申请人目前持有及曾经持有的签证标签或居留权证件之副本
  3. 与现任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或聘书副本,内容须包含职位、工资、其他福利等资料
  4. 现职及曾任职的公司之推荐信
  5. 香港身份证副本
  6. 个人履历表
  7. 过去七年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的税单、税务评估等等
  8. 居所的房屋契约或租赁协议
  9. 过去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10. 学校、学院或大学的证书(适用于曾持有香港学生签证)

若文件不是中文或英文,则必须附有经宣誓翻译、法庭翻译、授权公共翻译、认证翻译、专家翻译或官方翻译认证为真实翻译的中文或英文翻译。

入境事务处保留在有需要时要求申请人或雇用公司提供进一步文件的权利。


六、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效期限

如果申请人是非中国籍人士,而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以下情况下会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永久性居民类别(非中国籍人士)

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1)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关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申请人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3)

《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 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4)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上述第(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但该子女出生时,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 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关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有关人士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5)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

·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入境权︰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动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相关人士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如想确定是否已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可向香港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以及是否享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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