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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 一般信息

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 一般信息

一、    注册商标的类别

《商标法》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   可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

在中国,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3D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但气味则无法于中国注册。

三、   商标分类

中国是尼斯协定的成员国,中国商标局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中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四、   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1、     商标注册申请书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国籍/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国家;
(2)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外国/港澳台申请人应当指定国内/大陆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3)
商标的说明(颜色组合商标应说明使用方式、商标包含外文的应说明含义);
(4)
申请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

2、    商标图示
(1)
提供黑白商标图示;
(2)
如果要指定颜色,应同时提供彩色和黑色的商标图示;
(3)
图样必须清晰,大小在5厘米x5厘米至10厘米×10厘米之间(建议使用电子档案,如JPG)。

3、    授权委托书

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一份授权书。申请人可以使用由代理提供的表格,只需要签署(自然人)或代表人签署和盖章(公司)。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4、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为公司者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或者商业登记证副本,并由代表人签署和盖章;
(2)
申请人为自然人者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并需申请人;
(3)
外国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需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4)
港澳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文为英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5、    优先权文件(如主张优先权)
(1)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供优先权的资料,如:优先权国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2)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商标不得超过优先权文件中的商标图示、指定货物/服务及国际分类的范围。
(3)
优先权文件可以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五、  商标注册的步骤

商标查索(<15天)

提交申请

形式和实质审查

9-12个月)

初步审定公告

3个月)

注册公告


六、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均不得以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商标均不得注册:
(1)
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乏显著特征的。
如果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七、   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 

注册商标自注册日期起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要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

八、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

  1.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并在限期内不改正,其注册商标会被商标局撤销;
  2.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后,注册商标会被商标局撤销;
  3.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九、    注册商标使用的注意事项

  1. 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擅自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商标要素的组成部分),注册商标有指定颜色的,应按该指定颜色使用商标,不得随意改变颜色。商标注册人主体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商标变更申请。
  2.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使用商标证上载明的商品为限。公司的其他非商标证上载明的商品若使用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3. 注册商标的权利行使具有地域性,注册商标仅在注册地国享有商标专用权。如其需要将注册商标使用在他国使用,应当另行向该使用地国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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